第一条上海植桩技术发展研究会是从事桩基施工市场调查与研究工作的机构、相关联的企业及专业人士共同开展活动、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承担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本研究会的宗旨是:开展会员间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交流,通过建立相关机制实现会员间技术互补、互助,共同探讨植桩技术工法在地基基础方面的研究设计、拓展应用等,促进技术发展提升以及行业进步。
第三条本研究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研究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调查借鉴、总结研究、讲究实效的原则,致力于促进行业的建设,推动市场研究向产业化发展。
第五条本研究会设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会员单位以及专业支撑技术单位(由各成员单位的相关技术、设备负责人员共同组成)。
会长单位职责:
1、组织召开研究会成员月度沟通、季度沟通;年度大会,确定大会主题、时间、地点;
2、审批本研究会相关机制体制文件;
3、需同时承担、履行会员单位的职责。
技术支持单位职责:
1、负责组织上海地区、国家相关行业《施工标准、规范》编制;
2、组织召开技术交流会,一年不少于2次,并确认主题;
3、本研究会内专利、专有技术的研究、创新、交流、应用、发展;
4、对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
秘书长单位职责:
1、负责落实季度、年度成员大会的具体执行;
2、负责会员申请单位资料的整理,反馈及归档;
3、负责会员技术交流、设备改进等汇报内容的汇总;
4、搜集整理国内外行业内前沿技术信息、发展动态等并提供给各会员单位;
5、整理、更新及维护研究会网站;
6、需同时承担、履行会员单位的职责。
副会长单位职责:
1、配合会长单位在本研究会工作中的管理、协调工作;
2、配合会长单位审批本研究会相关机制体制文件;
3、需同时承担、履行会员单位的职责。
会员单位职责:
1、向秘书长单位及时反馈汇报施工实践经验以及技术总结;
2、提供相关技术拓展、研发现场以及实验配合;
3、向秘书长单位及时反馈汇报施工市场动态;
4、严格遵循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实施;
5、设备制造企业在维护市场稳定的前提下,优先向会员单位销售、租赁此类工法设备;并负责对该类设备进行研发维护提供技术支撑;
6、不得妨害本研究会专利、专有技术的实施及发展;
7、对于本研究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情报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组织研究植桩技术发展研究战略、方针政策,向协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 组织和推动会员以及社会力量,进一步发挥植桩技术研究对协会和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组织研究植桩技术标准、行业规范、服务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市场研究业公平竞争,共同促进市场研究行业繁荣和健康地发展。
第九条 积极组织和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各类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组织向有市场研究工作需求的其他企业及相关联行业的单位提供技术培训与行业发展咨询服务,积极宣传市场调查与研究的概念、方法和技术等,推动植桩工法市场研究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第十一条 组织和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以多种形式开展活动,促进在执行、基础数据、研究方法等多方面资源的深层次开发及利用,加快植桩技术研究、发展速度。
第十二条 本研究会的新会员入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拥护本研究会章程;
2、获得专利拥有人授权,静钻根植桩工法施工及推广能力的企业;
3、支持行业发展,同意维护市场稳定,企业责任心强。
第十三条 新会员入会程序
1、点击进入协会网站首页“会员专区”→“入会申请” →“团体会员入会申请”;
2、在线填写入会申请表相关内容;
3、所需其他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用彩色扫描或清晰拍照上传)。
4、提交
成功填写并上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后等待协会审核。
5、审批
协会收到相关入会资料后,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由邮箱:admin@shpra.com回复申请单位,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即可办理缴纳会费的相关手续。
6、会员证书
秘书处在收到会员单位缴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制作会员证书,并以快递方式送达会员单位(含会员证书)。并在协会官网公示企业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新会员申请入会时的知情权、否决权、建议权;
2、享有工法专利持有企业授予的专利使用权;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在放弃专利使用权的前提下享有自由退出本研究会的权利;
4、对本研究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
5、获得本研究会信息、内部资料优先权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6、对市场研究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进行批评监督;
7、对于优先向本研究会报备项目信息的单位享有信息分配的优先跟进权,以避免会员单位的恶意竞争。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研究会章程,履行会员单位职责,执行本研究会相关决议;
2、维护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稳定;
3、严格遵照技术要求,开展相关工法的实施;
4、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5、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负责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告知本研究会;
6、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在符合以下情况时,将失去会员资格、同时退会,并失去获得配件供应及售后服务的权力。
1、公司倒闭或者解散;
2、除名(除名详细请参照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如发生以下情况时,通过研究会大会讨论表决,半数成员表态同意时,将被除名;
1、与本研究会成立目的相反,未尽会员义务时;
2、侵害本研究会名誉,扰乱研究会秩序时;
3、拖缓、停滞缴纳研究会会费时;
4、扰乱、影响本研究会专利、专有技术时;
5、在未获得设备制造商的书面允许及认可的情况下,对主要设备进行改造或贩卖,并以此作为盈利手段时。
第十七条 上海植桩技术发展研究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团体会员组成,经会员大会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团体会员理事调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增补;理事会会议每二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讨论、修改、通过植桩技术发展研究协会章程;
2、协商选举产生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
3、推举聘请顾问;
4、讨论决定上海植桩技术发展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6、选举专门具有行业发展与协调的内部机构,并讨论、修改、通过其工作方针和原则;
7、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 、副会长 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2、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计划;
3、负责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增聘顾问名单,提交理事会确认;
4、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二次工作会议,每次会议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秘书处负责并处理市场研究分会日常工作,接待团体会员入会申请。
第五章 经费及其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植桩技术发展研究会是非盈利性机构,经费来源主要是:
1、会费收入;
2、咨询服务收入;
3、会费的收费标准。
企业规模 | 划分标准 | 收费标准 |
特殊会费 | 5万元 | |
3万元 | ||
2万元 | ||
超大型 | 营业额一亿以上 | 5万元 |
大型 | 营业额5000万-1亿 | 3万元 |
中型 | 营业额2000万-5000万 | 2万元 |
小型 | 营业额2000万以下 | 1万元 |
第二十二条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主要用于研究会计划内工作,如:
2、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相关会议开支;
3、编辑印制邮寄会员证书、协会出版物、维护协会网站、公微运营等;
4、研究会主办的各类会员交流活动及协会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费用;
5、研究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人员经费、差旅费及必需设备购置支出;
6、年度行业调查、各区域工作委员会活动开展、其他公益活动等经费支出。
7、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其他支出等等。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上海植桩技术发展研究理事会通过生效,由本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经理事会讨论、修改、公布实施。